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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电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

时间:2016年05月07日 00:00  阅读:
    为维护物电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现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我院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,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;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;应当遵守宪法、法规、校规校纪,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;应当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。
本细则所称学生管理,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,是对物电学院学生学习、生活、行为的规范。
第一章  学籍管理
第一节 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
第一条: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,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第二条: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成绩的评定,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记分。
第三条: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,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一次。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。
第四条: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应该以纪律处分。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,不准参加正常的补考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,经教务部门批准,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。并在学籍档案的成绩表内注明该门课程“舞弊补考及格”或者“旷考补考及格”字样。补考不及格者,不再给予补考机会。
第五条: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安排、组织的一切活动。学生上课、学习、早操、晚息、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。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。对旷课的学生,根据旷课的时数,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纪律处分。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,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,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。
第六条: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、鉴定,要以《物电学院学生行为准则》为主要依据,采取个人小结,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,定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。对犯有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,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。
第二节      退学
第七条: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:
(一)  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(含四门)以上课程不及格者,不准补考,直接退学;
(二)  在校学习期间,补考课程累计本科超过五门次,专科超过六门次,无论补考成绩及格与否,应予退学处理。
第三节 毕业
第八条: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,其内容包括德、智、体三方面。包括政治态度、思想意识、道德品质以及学习、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。
第九条:具有学籍的学生,德、体合格,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业证书。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,不准毕业,做结业处理,发给结业证书。
第十条: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为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,做结业处理,发给结业证书,证书注明换发日起,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记起。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。
第十一条: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务形式的毕业证书。
 
第二章    奖励与处分
第十二条:对德、智、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锻
炼身体、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可分别授予“三好学生”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。
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。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:口头表扬、通报表扬、发给奖状、证书、奖章、奖品、或奖学金等。
第十三条: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
处分。处分分为下列六种: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
记过;(4)留校察看;(5)勒令退学;(6)开除学籍。
第十四条: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。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(至少半年)或给予记过处分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留察期间有显著进步者,可按期解除,坚持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。
第十五条:攻击四项基本原则,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,经教育坚持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: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、破坏安定团结者:
(一)    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,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,给予记过处分,直至勒令退学。
(二)    违法有关法规,不听劝阻带头集会,游行,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查看,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:
(三)    组织或带头罢课,罢餐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四)    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,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查看,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:
(五)    侮辱和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六)    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,经教育坚持不改者,给予留校查看,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七条:违反国家法律,法令,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:
(一)   被判处以管制,拘役,徒刑或送劳改教养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   被判处以管制,拘役或徒刑并宣布了缓期执行者(属过失犯罪)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   被收容审查释放者,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(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)
(四)  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,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   被处以警告,罚款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适当处分。
第十八条:偷窃,诈骗国家,集体或私人财务者:
(一)   小偷小摸,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者,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下处分。
(二)   小偷小摸情节严重,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  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,虽未窃得财务,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。
第十九条:故意损坏公共财务者:
(一)    损坏公物者,给予警告,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二)    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者,给予留校查看,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条:聚众赌博者:
(一)    凡参与赌博择,分别给予记过、留校查看处分。
(二)    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    为赌博提供赌场、赌具,给以记过处分,同时参与赌博得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:打架、群殴者:
(一)      肇事者(不守秩序,不听劝阻,用语言挑逗,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)
(二)      虽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以上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如有与上级部门向关细则不符的,以上级部门发布的细则为准。